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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1-08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
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市規[2019]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1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中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和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發包與承包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對建筑施工企業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實施是否屬于轉包以及行政處罰兩年追溯期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法工辦發〔2017〕223號),結合建筑活動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全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具體是指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應嚴格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嚴禁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
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三)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二)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八)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四)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六)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除無法告知舉報人的情況外,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如接到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仲裁機構、審計機關、紀檢監察等部門轉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建議或相關案件的線索或證據,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并把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轉交或移送機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對建設單位存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違法發包情形的處罰:
1.依據本辦法第六條(一)、(二)項規定認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2.依據本辦法第六條(三)項規定認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3.依據本辦法第六條(四)項規定認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4.依據本辦法第六條(五)項規定認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5.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視為沒有依法確定施工企業,將其違法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實行聯合懲戒。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同時將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并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認定有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五)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六)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
對2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
(七)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導致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對于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溯期限,應當按照法工辦發〔2017〕223號文件的規定,從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終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查處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相關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示。
第十八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外的專業工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設單位發包的工程的單位;專業分包單位是指承接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專業工程的單位;承包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同時廢止。
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市規〔2019〕1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發展改革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四條 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評標辦法和標準;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發包人要求,列明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的明確要求;
(五)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六)投標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于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推薦使用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十二條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設計、施工業績申報。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確定投標人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第十六條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等項目管理單位,賦予相應權利,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對工期全面負責,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控制管理,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條 工程保修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等環節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要求。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設計、施工活動中有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對設計、施工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相同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名詞解釋】
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
分部工程指不能獨立發揮能力或效益,又不具備獨立施工條件,但具有結算工程價款條件的工程。分部工程是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通常一個單位工程,可按其工程實體的各部位劃分為若干個分部工程,如房屋建筑單位工程,可按其部位劃分為土石方工程、磚石工程、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工程、裝飾工程等。
分項工程是指分部工程的細分,是構成分部工程的基本項目,又稱工程子目或子目,它是通過較為簡單的施工過程就可以生產出來并可用適當計量單位進行計算的建筑工程或安裝工程。一般是按照選用的施工方法、所使用的材料、結構構件規格等不同因素劃分施工分項。如在磚石工程中可劃分為磚基礎、磚墻、磚柱、砌塊墻、鋼筋磚過梁等,在土石方工程中可劃分為挖土方、回填土、余土外運等分項工程。這種以適當計量單位進行計量的工程實體數量就是工程量,不同步距的分項工程單價是工程造價最基本的計價單位(即單價)。每一分項工程的費用即為該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和單價的乘積。
建筑工程十大分部、分項工程
分部工程包括: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裝飾裝修、建筑屋面、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建筑電氣、智能建筑、通風與空調、電梯、建筑節能工程。
分部工程是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各個組成部分,按建筑工程的主要部位或工種工程及安裝工程的種類劃分。如土方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砌體工程、地面工程、裝飾工程,管道工程、通風工程,通用設備安裝工程、容器工程、自動化儀表安裝工程、工業爐砌筑工程等。
分部工程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裝飾裝修、建筑屋面、建筑給排水及采暖、建筑電氣、智能建筑、通風與空調、電梯、建筑節能十個分部工程。
分項工程:
分項工程是指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施工圖預算中最基本的計算單位。它是按照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材料的不同規格等,將分部工程進一步劃分的。例如,鋼筋混凝土分部工程,可分為搗制和預制兩種分項工程;預制樓板工程,可分為乎板、空心板、槽型板等分項工程;磚墻分部工程,可分為眠墻(實心墻)、空心墻、內墻、外墻、一磚厚墻,一磚半厚墻等分項工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件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
建市規[2019]1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工程招標投標制度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規范建筑市場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當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主體責任缺失,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問題依然突出。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積極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改革,加強相關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嚴厲打擊招標投標環節違法違規問題,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夯實招標人的權責
(一)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應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自主決定發起招標,自主選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方式、招標人代表和評標方法。夯實招標投標活動中各方主體責任,黨員干部嚴禁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二)政府投資工程鼓勵集中建設管理方式。實施相對集中專業化管理,采用組建集中建設機構或競爭選擇企業實行代建的模式,嚴格控制工程項目投資,科學確定并嚴格執行合理的工程建設周期,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提高政府投資工程的專業化管理水平。
二、優化招標投標方法
(三)縮小招標范圍。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社會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依法決定發包方式。政府投資工程鼓勵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總承包方式,減少招標投標層級,依據合同約定或經招標人同意,由總承包單位自主決定專業分包,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四)探索推進評定分離方法。招標人應科學制定評標定標方法,組建評標委員會,通過資格審查強化對投標人的信用狀況和履約能力審查,圍繞高質量發展要求優先考慮創新、綠色等評審因素。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技術、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術咨詢建議,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程序和決策約束機制,根據報價情況和技術咨詢建議,擇優確定中標人,實現招標投標過程的規范透明,結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規接受監督。
(五)全面推行電子招標投標。全面推行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和異地遠程評標,實現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公開。積極創新電子化行政監督,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與本地建筑市場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對接,加快推動交易、監管數據互聯共享,加大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工程項目數據信息的歸集和共享力度。
(六)推動市場形成價格機制。實施工程造價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地方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和發布市場化的造價指標指數,促進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合同價。對標國際,建立工程計量計價體系,完善工程材料、機械、人工等各類價格市場化信息發布機制。改進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方式,強化招標人工程造價管控責任,推行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嚴格合同履約管理和工程變更,強化工程進度款支付和工程結算管理,招標人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加強招標投標過程監管
(七)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大招標投標事中事后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對圍標串標等情節嚴重的,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范圍,直至清出市場。
(八)加強評標專家監管。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健全完善評標專家動態監管和抽取監督的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對評標專家的監管職責。建立評標專家考核和退出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評標專家,應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九)強化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監管。實行招標代理機構信息自愿報送和年度業績公示制度,完善全過程工程咨詢機構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考核、評價,嚴格依法查處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信用評價信息向社會公開,實行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制度,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十)強化合同履約監管。加強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兩場”聯動,將履約行為納入信用評價,中標人應嚴格按照投標承諾的技術力量和技術方案履約,對中標人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四、優化招標投標市場環境
(十一)加快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證保險。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對采用最低價中標的探索實行高保額履約擔保。
(十二)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公開招標的項目信息,包括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評審委員會評審信息、資格審查不合格名單、評標結果、中標候選人、定標方法、受理投訴的聯系方式等內容,應在招標公告發布的公共服務平臺、交易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十三)完善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機制。積極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健全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等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級管理制度,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予以懲戒,推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規范應用,嚴禁假借信用評價實行地方保護。
(十四)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行為。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招標投標投訴,加大查處力度。要規范投訴行為,投訴書應包括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投訴的基本事實、相關請求及主張、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屬于惡意投訴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五、強化保障措施
(十五)強化組織領導。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筑市場交易活動,創新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加強對建筑市場交易活動的引導和支持,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切實解決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實際問題。
(十六)推動示范引領。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改革,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及時總結試點做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試點中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十七)做好宣傳引導。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宣傳報道招標投標改革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強輿論引導,爭取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的支持,及時回應輿論關切,為順利推進招標投標改革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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